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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农担公司党委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公司党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2023年第2次学习会

    2023-04-28

    4月26日,国家农担公司党委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2023年第2次学习(扩大)会,会议主题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查研究的重要论述。公司党委书记张洪武同志主持会议并总结讲话,党委专职副书记孙卫清同志、党委委员李纯安同志作重点发言,农担公司高管韩玉同志和刘晓宇同志作交流发言。公司党委委员、农担公司高管和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了学习。重点发言环节,孙卫清同志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

  • 国家农担公司党委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

    2023-04-12

    为落实财政部党组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部署要求,在部主题教育第八巡回指导组指导下,4月12日,国家农担公司党委召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动员部署会”。会议有两项议程,一是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中央主题教育工作会议和财政部主题教育动员大会精神;二是对公司党委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公司党委书记张

  • 国家农担公司开展2023年度员工任职资格加速认证工作

    2023-04-11

    为持续畅通干部职工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员工担当作为,近期,国家农担公司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组织开展了2023年度员工任职资格加速认证工作,3名绩效优秀员工经过个人申报、基本条件审核、知识考核、任职资格标准评审及答辩等环节的考察,通过加速认证,顺利实现职级晋升。公司通过任职资格认证,将员工专业技能、职业素质、绩效贡献等核心要素与职级晋升关联起来,牵引员工持续提升岗位胜任能力,构建形成了员工职业发展与公司事业

业务指南
  • 服务领域

    坚持服务农业、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

  • 业务标准

    服务对象聚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特色产品

    各省级农担公司结合各省实际情况,探索设计符合本省特点和农业农村需要的信贷担保产品。

政策法规 更多 >
  • 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

    为配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号),发布《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等四项配套制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

  •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融资担保行业对于发展普惠金融,促进资金融通,特别是解决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行业在较快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监督管理不到位、经营行为不规范不审慎、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意愿有待增强和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制定《条例》,有利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监管制度,有效防范风险,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条例》规定,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增强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的能力,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需求服务。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费率。《条例》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则,包括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并按照国家规定的风险权重计量担保责任余额;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相应的比例;自有资金的运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其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禁止融资担保公司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以及受托投资等。《条例》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体制,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本地区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处置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督促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条例》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和具体监管措施,以及融资担保公司应当遵守的监管要求。